(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准则。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四)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五)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二)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三)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四)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公司党总支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各部室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