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2008-08-04 来源:龙胜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企业及工作建设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水利电业管理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工作失误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龙胜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员工。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室)、所、站或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部(室)、所、站、班和个人评优资格,并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岗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上班时间,经常擅自离岗,不参加组织学习和会议的;
(二)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造成延误办理;
(三)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办理或者不给予服务对象出具书面凭证,推诿或者粗暴刁难,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群众反响强烈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的,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越权、越位,造成工作失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对外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八)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的情形。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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